中国1979年《刑法》第十条(现行《刑法》第十三条)所规定的犯罪三特征——社会危害性、刑事违法性、应受刑罚惩罚性——本身即蕴含“危害性→违法性→应罚性”的递进式阶层判断逻辑,构成中国本土的阶层论雏形。以陈兴良、张明楷、周光权等为代表的“京派刑法学”教授在引进德日“构成要件该当性-违法性-有责性”三阶层理论的过程中,实质上将本国法典的三特征进行腰斩与扭曲变形,并贴上异国标签,形成知识变形现象。从意识形态排斥、对四要件渊源的简化、个人功利驱动、对德日学说的片面倚重以及解构本土体系等五个维度,剖析了这种理论移植的深层动因与学术风险。既然本土刑法典早已确立三阶层逻辑,中国刑法学说应以本国法典中的阶层论为本位,而非照搬异国理论,从而回归法典文本的本土智慧。
本文以加拿大籍被告人罗伯特·劳埃德·谢伦伯格(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)走私毒品案为研究对象,从刑事诉讼法视角分析该案涉及的程序性争议。研究发现,本案存在两个显著的法律适用问题:其一,审限制度形同虚设。本案一审审理期限逾两年半,远超《刑事诉讼法》规定的六个月上限;死刑复核程序自2021年报请核准至2026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,历时约四年半,暴露出死刑复核期限缺乏法定约束的制度缺陷。其二,上诉不加刑原则遭遇规避性适用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"原判认定从犯及犯罪未遂不当"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,原审法院据此改判死刑,形成"上诉—发回—加刑"的裁判路径。本文认为,该操作模式虽在形式上符合《刑事诉讼法》第236条之规定,但实质上架空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旨趣,可能对被告人上诉权产生"寒蝉效应",并衍生出司法权滥用的制度风险。本案折射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审限规范刚性不足、上诉不加刑原则存在适用漏洞等深层问题,亟需通过立法完善与司法解释加以规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