摘要
中国1979年《刑法》第十条(现行《刑法》第十三条)所规定的犯罪三特征——社会危害性、刑事违法性、应受刑罚惩罚性——本身即蕴含“危害性→违法性→应罚性”的递进式阶层判断逻辑,构成中国本土的阶层论雏形。以陈兴良、张明楷、周光权等为代表的“京派刑法学”教授在引进德日“构成要件该当性-违法性-有责性”三阶层理论的过程中,实质上将本国法典的三特征进行腰斩与扭曲变形,并贴上异国标签,形成知识变形现象。从意识形态排斥、对四要件渊源的简化、个人功利驱动、对德日学说的片面倚重以及解构本土体系等五个维度,剖析了这种理论移植的深层动因与学术风险。既然本土刑法典早已确立三阶层逻辑,中国刑法学说应以本国法典中的阶层论为本位,而非照搬异国理论,从而回归法典文本的本土智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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